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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等对于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内容的要求,以及国家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基础数据库建设相关要求进行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基础数据库规划设计,建设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基础数据库,形成内容完整、立足应用、层次分明、责权明确的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基础数据体系,实现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调查及成果数据的分级分类管理,促进普查数据动态更新、共享应用,支持湖北省自然灾害综合防治。
1)以国家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数据资源体系为基础,扩展并制定相关数据标准,数据库结构设计指南、数据访问接口规范等,构建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数据资源体系。省基础数据库数据内容包括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调查类数据资源、风险评估类数据资源以及省级行业部门协调类数据资源等要素数据成果,并形成相对完备的省级元数据库,并鼓励各市、县依据自身条件建设市、县级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基础数据库。
2)依托国家缺省部署的数据库系统平台进行二次开发,实现功能扩展,支持新增自然灾害类型的相关数据汇交、质检等功能。
3)建设省基础数据库系统的应用服务接口,支持省内数据查询、统计、更新与共享,促进普查数据成果的共享与应用服务。
建设内容:
1)省基础数据库技术规范建设。扩展灾种的相关数据与技术规范的研究与制定。
2)省数据库数据资源建设。部署国家默认数据库,在此基础上,根据省特有自然灾害及相关需求,扩展国家默认部署数据库,实现省普查数据、扩展数据的存储管理。
3)省基础数据库系统平台建设。以默认部署的国家基础数据库系统平台为基础,进行二次开发和功能拓展,实现扩展数据的质检与处理等功能。
4)建设自然灾害风险普查一张图,基于普查成果数据库对风险数据的有效管理,面向常态普查数据运营需求,实现对普查数据进行时空多维度、多粒度的展示,挖掘普查数据价值。
5)建设安全与运维保障体系,为防汛抗旱应急、地质灾害综合监测与应急处置、森林防火综合管理、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等业务应用提供数据支撑,指导市县级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
国家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基础数据库分为国家级综合库、国家级行业库、地方省级基础数据库三大部分,其中国家综合数据库由国务院普查办负责建设,国家行业数据库由行业部门负责建设,地方省级基础数据库由省普查办会同省级行业部门进行建设。
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基础数据库作为国家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基础数据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技术体系上与国家保持一致,在应用功能上基于国家系统平台进行扩展。
同时,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基础数据库系统作为省应急管理厅数据治理工程的一部分,需要完成与数据治理工程的对接,通过数据治理工程对外提供数据服务。
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基础数据库总体架构如下图所示:
省级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基础数据库在技术层面依托省级部署的国家统建数据平台,遵循统一的管理技术体系,实现数据质检、数据汇交与审核、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共享服务、数据更新等方面的统一管理技术体系内容。省级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基础数据库平台基于省级部署的国家统建数据平台进行二次开发,技术架构与国家统建数据平台保持一致且复用,二次开发技术架构图如下所示。
1)基础设施层,依托云平台进行湖北省级基础库系统平台部署,适配多种基础资源、云厂商能力,支持部署在已建设云设施上,主要依赖云资源虚拟化技术、容器级相关技术。
2)平台层,遵循成熟稳定与性能平衡原则进行技术组件选择,主要包括数据计算引擎、消息中间件、空间数据处理、调度管理等内容。
3)服务层,基于平台层组件技术服务构建服务能力,提供数据汇交、数据管理、空间数据处理等服务组件,支撑上层应用。
4)应用层,主要为扩展数据汇交质检、元数据管理、资源目录管理等功能以及相关应用提供支撑,包括前端开发框架应用与可视化地图组件能力。
基础数据库系统平台以省级部署的国家统建数据平台为基础,建立数据资源清单,扩展数据汇交与质检功能、基础库元数据管理、基础库数据治理、基础库数据资源目录管理、基础库数据资源服务管理、基础库数据资源门户等功能,满足省级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业务需要以及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应用架构如下图所示。
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基础数据库按照原始库、资源库、主题库、共享库等分类组织管理,并通过共享库将普查成果数据提供各普查业务应用,数据架构图如下所示。